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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发改规〔2024〕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各大企业:
《福建省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应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应用和管理,更好支撑政务服务高效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图形外观符合《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0〕64号)规范,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福建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使用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印章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电子印章和电子印章系统
第三条电子印章分为电子公章和电子职务章两类。
电子公章是指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务服务涉及的各级国家机关、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和接受政务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机构)〕的法定名称章,以及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证照、公文、审验、合同、财务、发票等相关业务使用)的电子化形式。
电子职务章是指单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机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第四条 福建省电子印章公共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公共管理印章系统)是为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提供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备案、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和使用管理等服务的电子印章系统。公共管理印章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标准规范进行管理。公共管理印章系统应当选择具有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的机构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数字证书互信互认平台,提供数字证书的互信互认功能。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原则上不再新建电子印章系统,确有需要的应当向省数据管理局提出申请。已建电子印章系统的,应当与公共管理印章系统进行对接,实现互通互认。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电子印章的应用管理可参照国家机关执行,鼓励全省水务、电力、燃气、通信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金融、物流、文化、旅游等行业在提供增值服务过程中应用电子印章。
第五条为本省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服务的机构,依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建立电子印章系统,可申请入驻公共管理印章系统,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服务。电子印章系统应当选择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的机构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鼓励电子印章服务机构探索新技术在电子印章领域的应用。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发改委(审改办)负责指导和协调电子印章在全省政务服务领域的规范应用和管理。
省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公共管理印章系统的规划建设,明确公共管理印章系统技术规范标准,对入驻公共管理印章系统的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实施规范管理。
省密码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电子印章密码使用的规范管理。
省公安厅负责提供福建省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内的印章编号、印模等数据的核查服务接口共享,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电子印章领域违法犯罪活动。
省级各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推动本地区本行业的政务服务系统与公共管理印章系统对接,开展电子印章应用。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电子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电子印章规范管理。
第四章 申请与制作
第七条申请制作电子印章的单位(机构),应当向电子印章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申报信息。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身份、申请内容、数字证书、印模信息等进行一致性、准确性审查,审查通过后为申请单位制作电子印章。未通过审查的,应告知申请人原因并指导申请人重新提交申请。
电子印章的印模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印模信息真实性。
第八条电子印章的数据格式应遵循国家电子印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电子印章有效期与所绑定数字证书有效期应当保持一致。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当将电子印章制作信息和档案材料永久保存,以备查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本省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可使用电子印章对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件进行签章。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不得拒绝电子印章的使用。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印章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电子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应当参照实物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严禁不按照审批权限使用电子印章。
电子职务章由持有人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按照实物印章的加盖规定或手写签名的处理流程进行签章。
第十二条电子印章应当与数字证书及其密钥数据妥善存储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内。
第十三条电子印章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其电子印章,并参照实物印章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电子印章持有人知悉电子印章发生失密、丢失等失控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印章。电子印章服务机构通过公共管理印章系统等途径公示电子印章相关状态。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印章持有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申请电子印章,原有电子印章予以注销:
(一)电子印章持有人相关信息变更;
(二)电子印章损坏;
(三)电子印章失控;
(四)实物印章发生变更;
(五)其他需要重新申请电子印章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印章持有人应当持合法的证明材料,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向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申请注销电子印章:
(一)单位(机构)撤并;
(二)单位(机构)更名;
(三)实物印章或电子印章不再使用;
(四)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公共管理印章系统等途径公示电子印章相关状态。
第六章 信息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的安全,并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信息依法保密。
第十六条电子印章系统应当建立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恢复、审计等机制,建设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含)以上要求以及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三级(含)以上要求。
第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信息系统和电子文件使用电子印章的,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电子印章持有人因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导致电子印章出现被盗用、冒用、失效等情况,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对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或者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申请电子印章,以及违法泄露、篡改或损毁用户电子印章数据信息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福建省发改委
关于免费为全市企业发放电子印章的通告
关于免费为全市企业
发放电子印章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方便企业网上办事,减少疫情影响,经研究,决定为全市新设立企业免费发放电子印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加快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明确了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业务梳理,积极推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等在政务服务过程中的使用。
2020年12月4日,山东省大数据局与山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政务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的通知》,我市已按照相关要求建立临沂市电子印章系统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实物印章+电子印章”备案管理模式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可通过临沂市电子印章统一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应用。
二、实施时间
2020年08月11日开始为新设立企业免费发放。
三、免费发放范围及领取程序
临沂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且经过印章备案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关注“临沂市防伪公章 ”公众号,使用手机下载“安云印 ”小程序或APP,经过身份实名认证,进入电子印章模块,领取与公安备案实体印章“同模同轨 ”的单位电子公章。自电子公章完成备案之日起,免除5年服务费 ,服务期届满后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四、构建电子印章推广应用场景体系
(一)政务服务
推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行政审批等“一网通办 ”业务场景中使用电子印章,逐步实现政府部门在受理、审批等过程中使用电子印章对电子证照、批文批复、合同、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材料进行签章。凡可以使用电子材料的,积极倡导提供电子版式。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办理涉税事项、就业参保、公积金等重点高频服务领域,率先实现使用电子印章全流程办结相关业务。
(二)在线招投标
推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和招投标业务中使用电子印章。供应商在线加盖电子印章完成投标书的确认后,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即可完成投标书的在线递交。政府采购部门可以在线公示加盖电子印章的中标函,供应商无需到现场即可获得中标通知书,实现全程无纸化办理。
(三)合同签订
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商业合同、保密协议及劳动合同签署中使用电子印章,通过加盖电子印章,实现合同双方全程在线完成合同签订和查验,无需见面即可全程办结 。同步推广电子印章在本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或者其他金融服务领域中的应用,方便企业线上申请信贷服务。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合同协议,实现金融业务全程电子化办理。
特此通告!
临沂市大数据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公安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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